泰坦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金十数据5月19日讯,泰坦股份公告,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年8月18日,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等,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